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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中国民航大学

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招生学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坚持集体决策、统一领导,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审议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办法,分配调整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协调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安排,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工作,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调剂、拟录取考生的政审鉴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八条  复试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分数线

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达到一区(A类考生)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参加我校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各招生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提前公开并报研招办备案。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在国家A类考生复试分数线要求的基础上总分降20分,单科分降10分。

第九条  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各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但须提前公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方向)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第十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考生应按照招生学院的要求,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请关注各招生学院发布的通知公告。

证明材料清单:

1.有效居民身份证。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中国民航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登记表(见附件);

4.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在读研究生须提供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考生须在拟录取前提供注销原学籍证明

(5)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校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复试结束前完成学历(学籍)校验,并提交学历(学籍)校验报告

(6)届时可毕业的自考考生提供准考证,届时可毕业的网络教育考生提供学生证

(7)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

5.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同等学力考生需提供通过8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不含公共课)考试成绩单(由自考、成教或进修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

7.报考定向考生须提供用人单位定向协议书;

8.《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打印纸质版,手写签名)(见附件);

9.招生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政策照顾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我校将根据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  分批次进行复试。

第一批次为一志愿考生,其他批次为调剂考生。各批次复试前,各招生学院须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我校不进行破格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安排

1.复试方式:分为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两种形式。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由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原则上同一招生学院同一专业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具体详见各招生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

2.复试时间:我校拟于3月下旬启动复试工作,调剂系统开通后进行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复试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将统一协调安排各学院复试与调剂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各招生学院向考生公布。

3.网络远程复试平台:我校选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发的“招生远程面试系统”为主复试系统。现场预留应急电话1部,由招生学院公布。

4.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5.缴费方式:网络远程复试缴费:考生通过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缴纳复试费。现场复试缴费:复试现场缴纳。

6.复试组成

招生学院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等合理设计复试考核内容,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的考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确保复试考核科学有效、公平公正。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综合测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以及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三个环节。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规定复试时长,其中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具体时间可由考核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2)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试题由招生学院负责命制,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按照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精神,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是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十四条  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300分,其中专业综合测试满分10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满分50分,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50分。复试成绩总分按百分制折算,折算后成绩60分以下即为复试不合格。同等学力加试成绩60分以下不予录取。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五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学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十六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见附件)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七条  调剂专业

调剂专业与缺额信息以我校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调剂基本条件

1.参加调剂的考生必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英语一、英语二可视为相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农)和经济类综合能力可视为相同)。

5.对于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在符合各招生学院遴选条件的情况下,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

6.对于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不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由于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高校学科水平差异较大,考生总成绩不具备可比性,由招生学院根据考生初试成绩、专业相关度等因素综合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7.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8.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调至普通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

10.满足招生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接收调剂考生的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调剂工作程序

1.报名与确认。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志愿的填报、复试通知的确认以及待录取通知的确认。

2.调剂志愿。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如考生确有解锁需求,请与所报专业联系人申请。

调剂系统开放开放与截止时间以各招生学院通知为准,个别专业如需再次调剂,以招生学院在学院主页发布的公告为准。

3.调剂信息。考生登录调剂专业所在学院网站查看招生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

4.选拔。各招生学院在调剂系统关闭后组织调剂考生选拔工作,调剂考生选拔的解释工作由招生学院负责。招生学院依据各招生专业(方向)提交的调剂考生初选名单,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如报名调剂的考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调剂志愿。

5.复试。具体复试要求及安排由招生学院确定并通过学院官网进行发布。

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请勿屏蔽系统通知),须在招生学院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复试通知,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我校将撤销复试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复试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6.待录取。我校将根据各学院报送的待录取名单,及时通过调剂系统管理平台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如考生已经接受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视为主动放弃我校的待录取资格。

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系统内通知(请勿屏蔽系统通知),须在招生学院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系统接受或拒绝待录取通知,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待录取资格,我校将撤销其待录取通知,递补其他考生。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确认导致待录取通知逾期被撤销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一旦接受待录取,我校将不接受取消待录取申请,请考生在接受待录取时慎重决定。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总成绩

总成绩按初试成绩总分、复试成绩总分折算成百分制后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

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折算百分制)×50%+复试成绩总分(折算百分制)×50%。

第二十三条  录取规则

录取时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名次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复试合格的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录取规则并在学院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告知考生。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  

1.各招生学院必须在本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方向)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2.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必须在本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上报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3.复试成绩(折算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相关学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不予录取。

8.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9.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日前(以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10.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须在招生学院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入学政治审查表》(见附件),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  入学复查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已录取考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学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招生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各招生学院纪委书记、总支纪检委员对本学院复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复试组织、调剂、录取等方面的监管,巡查复试录取现场。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公示期内,研究生院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考生的投诉、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中国民航大学研招办        咨询电话:022-24092146

中国民航大学监察处        监督电话:022-24092242

电子邮箱:caucyjs@cauc.edu.cn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址:www.cauc.edu.cn/yjsy/

研究生招生微信公众号: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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